北京规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须先垫医药费
来源:大洋新闻 发布时间:2010-2-8 16:31:25 浏览次数:
nbsp;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为保证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办法》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在事故调查方面,《办法》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