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008年第22号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0 21:01:59 浏览次数:
宋_GB2312;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五、保持厨房卫生。用来制备食品的所有物体的表面必须保持干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具应充分清洗消毒,接触餐饮具的抹布应在下次使用之前彻底清洗,必要时煮沸消毒。切勿在厨房内存放任何有毒物及其容器,以免误食、误用。
六、不购买无证照摊贩销售的食品和饮用水,不采购无资质企业的快餐、盒饭。在外就餐时选择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并尽量选择卫生诚信度较高的餐饮单位。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