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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08年第22号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0 21:01: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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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
要
在安全温度下
(
10
℃
以下或
60
℃
以上)妥善贮存,存放时间不宜超过
24
小时。存放后的熟食品要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四、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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