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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08年第22号公告
an">三、食品在安全温度下10以下或60以上)妥善贮存,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存放后的熟食品要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四、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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