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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公共医疗秩序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
由于医疗工作的不可或缺性,医学的探索性及对人类了解的局限性,特别是人类个体差异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工作的缺憾特性和高风险特性。换句话说,医疗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这种风险可以降低,但无法杜绝。
我国现行法规政策仅重视对事故性医疗损害的处理,而针对意外性医疗损害的处理,则基本上是空白(医疗损害中,医疗事故约占30%,医疗意外约占70%)。
由于医疗损害处理机制的缺陷,造成了医疗损害纠纷处理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是公共医疗秩序受到干扰,广大民众的合法就医权益受到损害;二是造成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导致医源性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据美国专家David Varwig教授介绍,美国的医源性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15-45%。我国目前虽无相关的权威数据,但实际情况不容乐观;三是造成医疗机构过度防卫(过度医疗和缺位医疗),一方面使患者健康风险和生命风险增加,另一方面影响医学科技的正常、顺利发展,广大民众享受更先进、更高水平医疗服务的权益受到损害;四是无抗风险能力的基层医疗机构(如县、乡、村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随时有因医疗损害赔偿而倒闭的可能。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该医疗机构服务区域内的社会民众将完全丧失就近就医的权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开展了《云南省医疗风险性损害处理社会化研究》项目,并在理论研究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公共医疗秩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暂行办法》主要作用是:1、建立与云南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损害赔偿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2、建立规范的医疗损害纠纷处理机制;3、规范和完善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程序;4、建立医疗损害风险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系。《云南省公共医疗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作用是:1、规范医疗损害纠纷的医患双方行为;2、确保公共医疗秩序,维护其他人员的就医权益;
为了做好两个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医疗损害纠纷调处机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广大公民的意见,诚请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对两个暂行办法提出你们的修改意见、建议,并对实施两个暂行办法表达出您的意愿。
云南省卫生厅医疗损害处理社会化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