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的貴陽黔峰產的人血白蛋白藥假的,該怎樣鑒定及投訴 | 用户名: 楊粉桃 e_mail: fentao.yang@yahsin.com 联系电话: 13423303917 联系地址: 廣東東莞市石碣鎮雅新電子總廠 | 我家父生病,家人在2007年11,12月份買的貴陽黔峰產的人血白蛋白藥,用藥過程中抽血檢驗也沒有效果,後發現幾個外包裝上有幾個不一樣的說明及色差,經找醫藥熟人疑是假的.先後買了5瓶,單價480元,我想1是藥貴2是病人也沒治好,我該怎樣鑒定此藥及投訴呢? | | |
| 非法制剂害人遭举报 昆明药监严查西山残联医院 | 用户名: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当事人称,收费300和300万没什么区别,反正癌症早晚都是死,没什么奇怪的……
12月26日,记者应邀随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前往人民西路303号西山区残联康复医院,对其所属中医疑难杂症(肿瘤)门诊进行现场执法采访,所见所闻,可谓触目惊心。
举报信 牵出非法制剂
记者从药监局提供的举报材料上了解到:杨女士2005年7月在某市级医院做了癌症手术。看到有关陈欣(涉案当事人)治疗癌症的报道后,于2007年3月去开了一个月的药。回家服用当天晚上就出现了腹泻症状,用药20天一直持续腹泻并不能进食,直到虚脱卧床不起。打电话与陈欣联系,陈欣叫她到医院打吊针,杨女士到医院抢救后,各大医院汇诊得出病情严重,肿瘤已连成一片,一天比一天大,不能进行手术和放疗化疗,拒绝接纳就诊。举报时提供了“陈欣索命药”(患者家属语)一副。无独有偶,段先生爱人患乳腺癌转移,也是看了媒体报道、找到陈欣看病。陈欣卖给他们五个月服用的无名粉状药品,收取药费1.15万元。患者服用数月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恶化,住在肿瘤医院不能下床,并提供了服药几个月病情发生变化的骨片及一袋无名药粉。
市药监局接到举报后,怀疑陈欣涉嫌配置非法药剂,未按药监和卫生申报程序就卖给病患者。
查仓库 脏乱混杂无序
之前,执法人员经过一段时间暗查之后,确定陈欣所谓中药仓库就在门诊后的另外一座楼上。据报,陈欣开处方后,药品是专门有人从二楼拿下来的,其他人不让拿药。执法当日,稽查人员控制了陈欣的中药仓库。在当事人陈欣打开两间仓库后,让记者不敢相信的是:一间做饭的房中,竟堆着中药材,灰尘布满桌面,火灾隐患非常突出,另一间阴暗潮湿的仓库,草药霉味随着灰尘扑鼻而来,一屋子全是散乱的垒放着编织袋。据陈欣说,放在地上的是已经加工成粉状的中药剂,顺墙堆的是从农民手中收来的中药材。当执法人员要求出示收购药材和加工粉末的渠道和手续时,陈说代人加工,也不能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无法自圆其说。稽查人员当即确定这是一批无规范进货手续、无产品说明、无用途标识的典型“三无”中药材,已研磨成粉状的制剂是非法制剂。遂依法暂扣。
看处方 价格悬殊惊人
在执法时,稽查人员对陈欣肿瘤门诊所开据的处方进行了检查。翻阅中发现,同样临床诊断是肿瘤,所出处方是一样的,价格却从500元、1200元、2400元、3000元、3600元等等不一。陈欣的答复是,根据病人经济条件好坏收费,我收治的都是些癌症病人,癌症总是要死的,收300元、3000元、300万都是一样的。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陈欣的“奇谈怪论”顿时让现场执法人员目瞪口呆。翻遍医学文件,这样的收费标准恐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可以想见,出自陈欣这位一直没有行医执业资格、却处方满天飞的所谓“治癌专家”之口,你会作何感想。
记者手记:“我是在为社会做贡献”,曾被昆明市药监局依法处理过一次的陈欣,面对媒体时竟然理由十足、振振有词。花大价钱在一些有影响的媒体上大肆宣扬自己的“治癌理念”,蒙蔽了一批不明真相的患者。为什么一个连行医资格都不具备的“江湖郎中”却能如此“声名在外”,继续着他“辉煌的行医生涯”(某媒体宣传语)。这是一个值得各界思考的问题。 | | |
| 耿马县人民医院与陈女士家医疗纠纷开庭趣谈 | 用户名: 小天使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2007年11月27日上午,耿马县人民医院与陈女士家医疗纠纷二审开庭,据说:陈女士家出钱请来菜农、修鞋匠等参加开庭并支付给这些菜农、修鞋匠每人20.00元人民币。中年还请这些人美餐了一顿。有些人风趣的问:“下午还来吗?” | | |
| 这样的文章实属攻击 | 用户名: 神眼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今天我看到一篇说耿马县医院"无耻"的文章,我觉得这样实属是对医院对社会 的极大不满的表现,这样说医院,我都为这家医院抱不平!一个堂堂的一个县级医院不可能象他们所说的那样。我也住过院,我对医院的认识,医务人员是那么和蔼可亲,那么高善。我觉得这些人实属道德有问题,脑子有病,真是疯了!!!! | | |
| 耿马县人民被告是因为陈几姊妹在耿马医院"不得志" | 用户名: 小白衣 e_mail: 联系电话: 2121112 联系地址: 临沧卫校 | 耿马县医院被告上法庭原来很荒唐,据我耿马的同学说,陈家有三姊妹曾在耿马县医院工作,现在还有俩个,他们自以为怀才不遇,所以才瞎找些理由诬告单位.83岁的老人身患多种疾病,住院就下了病危,就连神医也保不住他的性命,显然陈家子女是想在老人死后捞点钱财,才叫在单位(耿马县医院)的两个弟妹当间谍在医院搜集"黑材料"状告自己的单位,这叫我们怎么还敢当医生啊!每家死个老人都让医院赔钱,中国的医院还有活路么????????? | | |
| 全国行业内首案 昆明彤和医院涉性广告被起诉 | 用户名: 刘海山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云南法制报 记者 谢海波 云南医疗信息网新闻总监 刘海山
2007年11月20日,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对昆明市彤和乳腺疾病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编号为“五工处字〔2007〕第247号”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查明“昆明市彤和乳腺疾病医院于2007年9月4日至2007年9月30日,在昆明广播电台《阳光频道》利用医疗资讯专题节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在广告中未使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其广告涉及疾病名称。诊疗方法,宣传了治愈率等内容,经举报于2007年10月31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项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尽管昆明市彤和乳腺疾病医院已经接受了工商部门的处罚,但事情并未就此完结。
昨天(12月13日),一家名为“云南医学科学院”的民营医疗机构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中声称,昆明市彤和乳腺疾病医院冒用“云南医学科学院”的名义,在电台发布医疗广告,严重损害了“云南医学科学院”的名誉,并给“云南医学科学院”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云南医学科学院”的代理律师张宏雷告诉记者,2007年9月,“云南医学科学院”发现,昆明市彤和乳腺疾病医院连续多日在昆明广播电台阳光频道《性情男女》午夜节目中,冒用“云南医学科学院”名义发布淫秽、虚假广告,制作播出肆意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等下流、低俗的医疗服务节目。“众所周知,近期以来涉性广告一直是广电部门整治的重点。”张律师说,因涉性广告而被告上法庭的案子目前还未查到,昆明彤和医院案很有可能成为全国首例。
记者看到昆明市彤和乳腺疾病医院的广告资料表述,这是一所“集科研、预防、诊疗、健康教育、疾病普查等服务于一体的专业专科医疗机构。”,“乳腺科是我院核心科室之一,该科在各位专家数十年临床诊疗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医学研究成果,总结出了一套独特的乳腺疾病诊疗方案。”
涉性节目泛滥成灾(小标)
“你听过或看过涉及性内容的医疗广告吗?”对记者的问题,许多昆明市民的回答是肯定的。年轻的市民们对涉性广告大多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或许别人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一些上了年纪的市民们则普遍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肆意渲染描述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和性器官,大肆吹嘘性药功能,有违传统道德,“性是美好的,但也应该是含蓄的。”
据了解,近期以来,广播、电视机构违反禁令播出涉性节目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
今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出通报,责令播出医药、丰胸违规广告的宁夏电视台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自6月18日起停播所有商业广告。
8月初,广电总局向各地广播影视局发出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在禁播之列中,除了一贯包含的各类非法医疗药品和性保健品广告外,性暗示广告也列入其中。
8月23日,广电总局下发通知,禁止策划、制作和播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节目,并点名禁播了整容节目《美莱美丽新约》和其他涉及变性的节目。
9月5日,广电总局发出通报,责令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和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涉性节目。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经济节目、交通广播和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交通文艺频道、经济频道一段时期因在每天21:00以后,“用2至3小时公然谈论、肆意渲染描述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和性器官,大肆吹嘘性药功能”,“内容淫秽不堪,色情下流,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败坏广播电视声誉”。为此,广电总局除了责令上述两台立即停止播出相关节目,还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认真查处。
9月14日,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责令湖北、湖南、广东、贵州、海南五省五家省级广播电台的十一套广播节目,立即停止播出涉及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性药功能的节目。广电总局认定,这类“性”字打头的节目内容淫秽不堪。
9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再次严令禁播“八类涉性药品、医疗、保健品广告”及有关医疗资讯、电视购物节目。这八类被禁广告及节目是:证照不全和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以医患、专家、名人作证明的;所有保证疗效、宣传治愈率的;有关治疗性疾并生殖系统疾病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和其他内容低俗、画面不雅的成人用品广告;以性药品和医疗机构作为栏目、剧场冠名的;由药品、保健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制作或提供的各类医疗、健康类的资讯服务节目;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不良语言和画面的广告。
“禁药”难医行业顽疾(小标)
近年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策划、制作和播出违背伦理道德、亵渎科学文明的节目栏目,已呈愈演愈烈之势。比如,在全国屡遭查禁的“媚灵丸”就以“专家讲座”的形式,在河南、湖北、重庆等地一些电台、不同时段反复播放,甚至出现在青少年节目中。在这些短则二十分钟、长则近一个小时的“专家讲座”里,卖药的“专家”与明显的托儿“患者”,赤裸裸地描述性器官、性行为、性能力、性感受的下流、淫秽之声不绝与耳,让一些成年人听了都面红耳赤、不好意思。
不断地开会,不停地发通知、下禁令,声势不可谓不大,民众也普遍支持,为何涉及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性药功能等的节目栏目,在一些广电部门却禁而不止、乐此不疲呢?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关键在于我们的通知、禁令太多,而刚性不足,见不到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在这方面,美国的一些做法可资我们借鉴:美国众议院在2006年2月通过了《反低俗法案》。在这部法律中,不仅清楚界定了“淫秽内容”、“下流内容”等,更是赋予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广泛的罚款权限,可以对电台、电视台、演艺人员作出上不封顶的处罚。
一位媒界人士认为,涉性节目、栏目屡禁不止无非四个原因,一是违规低俗节目范围之大影响之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二是出手不狠,打蛇不死,给不良媒体创造了死灰复燃卷土重来的机会;三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局部手术,未能由点及面全面扫荡清剿;四是满足于运动式突击式治标,未能找到防患于未然的治本办法。
一位老教师说,出了问题不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不拿有“病”人员开刀,不形成得不偿失、下不为例的威慑力,禁而不止、屡禁不止就有“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必然惯性。 | | |
| 医院以周末为由拒为孕妇实施剖腹产 男婴死 | 用户名: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医院以周末为由拒为孕妇实施剖腹产 男婴死亡http://news.QQ.com 2007年12月07日03:03 新闻晨报 评论1686条 晨报讯 年初,上海发生了一起新生婴儿死亡事件,不孕症患者丁燕(化名)意外怀孕后入住医院待产,不料分娩当日医院拒绝施行剖腹产手术,导致男婴出生仅1日就死亡。突如其来的丧子之痛让丁燕夫妇悲愤欲绝,遂把医院告上法院。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人民币7万余元。
中央电视台女主播海霞12月6日晚在《新闻联播》中亮相,与她搭档的是资深男主播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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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的丁燕经多年不孕症治疗终于于去年意外怀孕。今年1月20日,她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结果显示已怀孕40周零3天。1月22日下午,一名男婴呱呱落地,但立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在出生32小时后,男婴因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欲绝的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异常。入住医院后,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向医生请求施行剖腹产手术,但遭到拒绝。22日凌晨,丁燕生产仍然困难重重,家属遂再次请求施行剖腹产手术,但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生产过程中,胎儿出现逐渐加重的缺氧指征,但医生仍未及时施行剖腹产手术。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医院对丁燕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入住医院时恰逢周末,按规定,孕妇如果不是急诊的话,医生不是必须对其施行剖腹产手术。此外,丁燕也未呈现剖腹产手术指征,医生的全部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
根据医院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书显示:“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胎儿死亡原因系肺透明膜病伴出血”。该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027.25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资深法官胡智明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医院冷漠产妇,最终导致新生婴儿死亡的事件。产妇入住医院待产,医院所提供的是有偿医疗服务,双休日不是急诊,不是必须行剖腹产手术,这只是借口。难道一个幼小生命的诞生,还必须避开双休日吗?换位思考一下,一名高龄产妇,在经过不孕症治疗后喜得胎儿,医院有权如此漠视他人的生命吗?婴儿夭折,是无论用多少金钱都不能弥补的,医院应当引以为戒。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姚克勤实习生卢俊
相关事件 | | |
| | 用户名: 昆明柔婷:承诺当儿戏?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昆明柔婷:承诺当儿戏?
发布者:liyucu 发布时间:2007-3-23
姜老先生去年9月1日投诉:他和老伴先后两次购买了昆明柔婷的足疗亲情卡、香薰卡,总花费高达8800元,但使用不久就感觉该公司说的与做的完全是两码事。
姜老先生介绍,2004年10月18日,他和老伴经昆明柔婷真爱店导购一番热情的推介和劝说,他们花5800元购买了一张足疗亲情卡(昆明柔婷没有开正式发票),并领到了据称是同等价值的柔婷内部“专用”产品。当时,昆明柔婷还承诺,可供他和老伴长期免费享受该公司提供按摩膏及足疗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有:足部按摩、足部刮痧、蜡疗、足膜元素、脊柱保养、肾保养、修脚等,通过以上服务,可达到打通全身经络,治疗各种疾病及灰指甲等。
2005年3月9日,昆明柔婷新和店负责人向姜老推荐:“你是老顾客,香薰卡是为长期足疗考虑的,现在只剩最后一张卡了,是特意给你留着”,在对方一再劝说的情况下,姜老再次出3000元在该店办了张香薰卡(对方同样是只开了一张柔婷会员费用专用收款收据,上面金额为2312元,另提688元的产品)。老人称,到此时他己有5500元的积分。姜老说,让他根本没有料到的是,接下来一系列不尽如人意且大打折扣的服务质量及态度使他后悔不已。
据姜老反映,刚开始消费时,柔婷员工的确很热情,嘴巴相当“甜”,叔叔阿姨叫个不停,足疗前都会送上一杯水,足疗后还为你捶背掐腿及头部按摩等,可是没多久这一切就逐渐变了。首先是足疗师不断更换,也越来越少,而且服务技术也越来越差。在这种情况下,诸如脊柱保养之类的服务项目被减了,有时连起码的捏脚、修脚之类的服务项目都不会做,向店方提建议意见时,几乎不被采纳;其次,当初办卡时店方负责人信誓旦旦承诺的许多服务内容也打了水漂,比如循环精油(免费)也少供应了,有时干脆讲没有了,柔婷内部专用产品也不能互换了……“况且,我在昆明柔婷花足了钱办这两份卡时,卡上分明标注了免费享受按摩膏及循环精油等产品服务,按说不买其他产品只做足疗服务是理所当然的,但该公司又提出非要有1000元柔婷产品才给予服务”姜老质疑,昆明柔婷存在消费、服务上的双重欺诈行为。
9月15日,柔婷集团(昆明)有限责任公司二部就中心《投诉调查函》回函称,顾客所投诉的内容都是办卡时贺姓员工口头承诺的,现此人已回家休产假,至今未回,所以无从查证。至于姜老的投诉,双方已进行过两次协商。并在第二次协商后达成了如下协议:柔婷同意把顾客所剩产品换成自己需求的产品;香薰卡上未提产品留在柔婷,何时需要就地取用;公司免费为顾客修脚1个月;顾客须认可柔婷卡项管理制度等等。
9月19日,中心工作人员与姜老及柔婷集团(昆明)有限责任公司二部王姓客服公关主管在一起,就退款额度进行了初步协调。但双方在姜老未用产品的归属及打折幅度上存在分歧。
法律点评:姜老先生依法不必退还奖品
中心法律顾问陈永通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姜老抽奖这一民事行为依法成立,对柔婷和姜老先生都有约束力,柔婷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姜老先生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奖品中作为财产的部分已为姜老先生持有,所有权属于姜老先生,姜老先生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柔婷无权干涉。
9月25日下午,中心再一次将昆明柔婷及姜老召集到一起,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姜老高兴地从昆明柔婷相关负责人手中接过了3000元退款。 | | |
| | 用户名: 旁观者清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偏激于事无补,依法方为正道!!! | | |
| | 用户名: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偏激于事无补,依法方为正道!!! | | |
| | 用户名: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下列情况医疗机构免责:医疗机构无过错行为;或医疗机构虽存在过错行为,但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 | |
| | 用户名: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健全的法律是现代文明的基石", 良好的医患关系需要拥有法制的土壤。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需要法律做保障。 | | |
| | 用户名: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 | |
| | 用户名: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医患关系很不和谐,表面上表现为医、患之间不和谐,但其中既有长期以来国家发展过程中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因素,又有医院、医护人员的因素,还有患者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舆论导向不正确。少数记者出于猎奇心理,甚至夸大其词,经常抹黑医院和医生,什么“白衣黑心”、“白狼”等污蔑性词语不时见诸媒体;而医务人员辛勤奉献、救死扶伤、的可贵精神和模范事迹则很少有人去关注,也很难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健全的法律是现代文明的基石", 良好的医患关系需要拥有法制的土壤。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需要法律做保障。
要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医院与患者、医生与患者之间要树立诚信观念,医院要诚、患者要信。医生强化自身的职业精神、更加富有爱心和责任感。而作为患者,也要尊重和信任医生,理解医学的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生命是有限的、医生不是万能的。要与医生密切配合,抗击我们共同的敌人---疾病。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 | |
| | 用户名: 16个冒牌军医院被曝光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16个冒牌军医院被曝光
发布者:www.yn315.com 发布时间:2006-8-25 10:24:52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日前确认16个盗用军队名义从事非法医疗活动的机构(见下表)。这些机构利用地方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刊登假药广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据总后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有关规定,军队医疗机构不能发布任何药品广告,一切打着军队旗号在媒体上所作的药品广告,都是非法骗人的。
中国军事生命基因工程科学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遗传基因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基因医学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皮肤病基因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医研究院皮肤科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研究院心血管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生命科学研究院风湿病研究中心
总后勤部军科院皮肤病研究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因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糖尿病医学研究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基因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生物医学研究院糖尿病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生物医学研究院心血管研究中心
中国军事生命医学病理科学研究院糖尿病研究中心
解放军中医疑难病研究中心
中国基因药物研究基地糖尿病治疗中心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红宇制药厂 | | |
| | 用户名: 患者怒告医院讨说法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患者怒告医院讨说法
发布者:www.yn315.com 发布时间:2006-8-25 11:05:12
48岁的施女士在被医院诊断为子宫肌瘤,在实施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后,失去了做“女人”的权力。她一直被这难以启齿的性功能障碍折磨着。经人提示,她到医院查询,被告知是因为自己的子宫及双侧附件被切除了的原因。从此,施女士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诉至法院
大理镇的施女士因被诊断为子宫肌瘤,于1999年8月10日入住大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同年8月15日,施女士躺在了手术台上。
在医院与施女士家属签订的手术同意书中注明有:“手术诊断:1、子宫肌瘤;2、慢性宫颈炎。拟行手术名称:子宫全切术。”出院一段时间后,施女士发现自己严重性功能障碍,影响到夫妻感情。施女士说:“有一天,我从同样实施了子宫全切除手术的村民那里得知,切除子宫并不影响性生活。我感到很蹊跷,便到医院查询,被告知自己在做子宫全切除手术时,双侧附件也一并被切除了。”
施女士认为,大理市中医院在未告知自己及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切除了自己的双侧附件,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精神痛苦和终身遗憾。医院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施女士因此诉至大理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2.5万余元。
医学会: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这起医疗纠纷,大理州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施女士对这份鉴定提出了异议,继而申请由云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省医学会在鉴定书的“诊治概要”一栏里写到“……经相关术前准备,医院为施女士行‘子宫全切除’,术中见其双侧输卵管增粗,双侧卵巢囊性变,故将双附件切除……”其“分析意见”一栏的第一条载明:“……医院在为施女士行子宫全切除及双附件切除有手术指征,关于卵巢切除后可能出现的更年期症状术前术中已告知,但未签字。”该鉴定书结论为:“施女士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方:手术指征明显
大理市中医医院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手术治疗中切除患者的病变器官,完全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按双方的约定实施的。医院对施女士的病情诊断准确、手术指征明显,手术操作规范,患者原有的病情已经临床治愈,术后恢复良好。
对施女士现在的身体状况提出的“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纠纷”,医院认为,经鉴定不构成也不属于医疗事故。施女士在手术出院6年后,身体器官发生改变和退化,应科学对待自己的病情,进行认真地检查治疗。
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因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同意权。“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鉴定书,医院在为施女士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对卵巢切除后可能出现的更年期症状,术前、术中已告知家属,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施女士目前状况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无因果关系,医院并无医疗过失。
在得知起诉被驳回后,施女士表示会继续上诉。她激动地说:医学会凭空说术前、术中已经告知了家属。可是我们签字同意的证据在哪里?”
施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施女士作为患者,有权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医院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同时,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然而,医院并未这样做。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施女士的知情权,也剥夺了施女士的自主决定权。
据云南法制报 编辑 涌起 | | |
| | 用户名: 普某投诉昆明国防路医院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普某投诉昆明国防路医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10-25 11:31:12
记录提交时间: 2006-10-24
投诉者: 普某
被投诉方单位/姓名: 昆明国防路医院
投诉事件
投诉内容
商品名称 无
商品价格 无
商品品牌 无
商品型号 无
商品数量 无
购买时间 无
投诉要求 赔款
时间 [2006-10-24]
内 容 本人于2006年6月22日到昆明市国防路医院做大汗腺清除手术,治疗费用1631元,7月底发现并未达到手术目的,咨询了主治医生,答复等观察一段时间后再重做手术,之后我在8月底、9月底又到该医院咨询,均未给我确切的治疗时间,9月28日我到昆明博大医院咨询后方知要1年左右才能重做手术,第一次做的手术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瘢痕。经过多次周折,10月17日我见到了昆明国防路医院负责人事的薛强主任,说明我的要求:退还我所有治疗费用,另赔付2000元用于二次治疗的费用。10月23日,薛强主任告知经院方研究决定答应赔付800元。我认为院方收费后并未达到服务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我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我所要求的赔付仅针对二次治疗,而院方答应的赔付是远远不够的。请消协查实后给出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 | | |
| | 用户名: 白某投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白某投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11-1 9:51:45
记录提交时间: 2006-10-31
投诉者: 白某
被投诉方单位/姓名: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投诉事件
投诉内容
商品名称 医药费
商品价格 9000元
商品品牌 医药费
商品型号 医药费
商品数量 1
购买时间 2006年10月31日
投诉要求 退还乱收费或给予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时间 [2006-10-31]
内 容 我爱人因胆结石10月18日住该医院(有市医保卡),预交20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住院后只有一天做了术前检查,检查费用很低,25日做胆囊切除手续,手续后回到病房后马上要打针,但医生告知家属医保费用已用完,必须自费到门诊部自费开针水,开针水两次(6天用药)共计自付钱3300元,出院结算后,医保公司实付3816元,个人付1705元,但加上医生开处方自付的针水费近3300元,及其他费用440元,个人实际付给医院5400多元,造成了个人付大部份医药费,医保付少部份医药费的事实,单位及个人买医保还有何意义呢?望退还乱收费或给予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 | |
| | 用户名: 子虚乌有的“云南民族医院”网上骗钱?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子虚乌有的“云南民族医院”网上骗钱?
发布者:gzg123456789 发布时间:2006-11-14 11:40:36
近日,黑龙江的马女士向云南省消费者协会3.15维权网络中心反映了这样一件怪事:她在网上看到云南民族医院(地点在昆明市)的“五参风痛活血散”中药广告宣传后,按院方要求于9月汇出480元的药款,可时至今日多次催讨也没收到药。马女士质疑:当初医院负责人信誓旦旦国内100个小时特快寄达的承诺不仅没了影,更不可思议的是对方现在连电话也不接了,难道遭骗了不成?
马女士:网上医院“卖”药实在不可信
据马女士介绍,今年9月,她在一家网站上看到了标称云南民族医院发布的“五参风痛活血散”中药宣传之后,与该院负责人通了几次电话,商谈并确定要购买这种药物,当月22日,她按院方提供的信息,给医院一名叫“杨勇”(帐号为:6228480860009187417)的财务汇去480元购药款,院方收到钱后,曾用手机(手机号为:13668779553)给她发来短信,称药已经用特快方式寄出,国内100个小时即可到达。可等到10月底药还没有收到,她随即又打电话查询,对方告知地址不详药被退回……10月份过了,依然不见云南民族医院绐邮寄的“五参风痛活血散”。更让她不可思议的是,再打给医院电话(只有手机号)时也不接了。马女士提出:如果药品寄不来的话,那只有要求退款了。
“云南民族医院”究竟在哪?
这家医院究竟在什么地方呢?中心工作人员按照马女士提供的医院手机号码,第一次用座机拨了过去,电话通了,下面是对话实录:
中心(简称):“喂,请问你这里是云南民族医院吗?”
对方:“嗯,是的。医院在隔别,这边是云南民族民间诊所。”“等于是一个诊所、一班人挂了两块牌子。诊所早有了,医院正着手成立。”
中心:“我好象没听说过有这家医院。”
对方:过了一会儿,没有回答。
中心:“请问贵姓?你们医院在哪个地方?”
对方:“我姓杨,医院在北部汽车站。”
中心:“好找吗?”
对方:“就在旁边,一到就能看得见。”
当中心工作人员正想再问时,对方突然挂断了手机。随后,中心工作人员骑车来到对方提供的北部长途汽车客运站,在北部汽车站附近花了近1个小时也没找到该医院。而当中心人员再次用手机拨打医院号码时,电话倒是通了,可对方就是不接,连试几次都如此。
这家“云南民族医院”是非法自封的
当中心人员第一次进入云南民族医院网页时,上面有推销“五参风痛活血散”药品等相关信息,在该医院企业博客页面上,是这样介绍的:该院是隶属于人民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省级医疗机构,医院现有医疗队伍人员共423人,分布于外科、内科、皮肤科、心脑血管科、妇科……介绍的病种五花八门。随即,中心人员又链接进入“云南民族民间诊所”网页,看到了这样的信息,姓名:许医生(一张彩色照片,所留手机号码与自称云南民族医院财务“杨勇”的号码一样),职业:中西医结合医师,公司:云南民族民间诊所、云南省妇幼保健院,自我介绍:从医25年……可仅仅时隔几天再次“点击”该院网站查询时,包括医院简介、药品等相关内容全被删除,就连手机号码、QQ号也已被隐去。
“云南民族医院”到底存不存在呢?该医院是合法正规医院还是非法自封的?亦或冒牌?“云南民族医院”与“云南民族民间诊所”乃同一个人在暗箱操作?许医生是否就是“杨勇”呢?
为了求证这一事实,中心人员来到省卫生部门,相关人员一口肯定地告知根本就没有批准成立过这家号称省级医疗机构的“云南民族医院”。随后,中心人员又求证了云南省妇幼保健院是否有这样一位“从医25年的许医生”,该院办一罗姓医生证明说,她们医院没有这个人。
当中心工作人员再次拨打“云南民族医院”手机号码时(11月10日),同样一称姓杨的人承认说,他们是某公司下面的一个实体,其实没有“云南民族医院”,只有云南民族民间诊所,只不过对外这样宣称好听而已。至于黑龙江马女士网上所购的“五参风痛活血散”中药,昨天(9日)才寄出,这个月一定会收到。 | | |
| | 用户名: 陈某投诉云南香格里拉藏药集团销售部 e_mail: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陈某投诉云南香格里拉藏药集团销售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0-10
记录提交时间: 2007-10-6
投诉者: 陈某
被投诉方单位/姓名:云南香格里拉藏药集团销售部
投诉事件
投诉内容
商品名称 雪域安泰,25味鬼臼丸,熊胆粉
商品价格 440元(盒)190元(盒)80元(克)
商品品牌 云南香格里拉藏药集团,西藏聂拉木藏药长,四川省新鹿药业有限公司
商品型号 没有
商品数量 5盒,40盒,30瓶
购买时间 07.10.2
投诉要求 退货
时间 [2007-10-6]
内 容 号称是央视健康之路特邀藏药专家在香格里拉一个5世活佛曾住过的地方(导游带我们去的)后经证实确是云南香格里拉藏药集团销售部主任邓**卖我们这3款药合计12000元,数量分别是:域安泰5盒,25味鬼臼丸40盒,熊胆粉瓶,市场实际价格分别是110元,80,10,而他们卖我们价格是440元(盒)190元(盒)80元(克)而且数量远远超出需要的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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